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条件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特级教师几年评一次)

自治区特级教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而设立的一种荣誉称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自治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如下: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2.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在当地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
3. 获得地级市(盟)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在教学实践中形成独特的风格,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培养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显著优势,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比赛前三名的教师;

b) 在学科教学、研究、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其成果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比赛前三名的教师;

c) 在课程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成果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比赛前三名的教师;

d) 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比赛前三名的教师。

4. 担任市级以上重点学校校长或在县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单位的领导职务。
5.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 评聘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7.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20年修订版)》,自治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市(盟)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和认定。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关注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特级教师评选通知,积极准备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