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在京外就读、出国、因病休学、受处分等原因离校一段时间的学生,其学籍应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学校名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的入学和转学应当遵循“学校有要求、区县有规定、市里有指导”的原则。在京外就读、出国、因病休学、受处分等原因离校一段时间的学生,其学籍应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学生本人经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学生的休学、退学等手续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休学期满,学校方可为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及时复学的,学校应当书面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学生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北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与升学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