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苏州城市学院2021年招生计划人数)

苏州城市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苏州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苏州城市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研究,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新生入学前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六条 苏州城市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苏州城市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八条 苏州城市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之和、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对未满额的专业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苏州城市学院在江苏省内录取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