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 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录取依据。
2.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录取规则,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 对于报考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0.4。
4. 对于报考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5. 对于报考书法学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6. 对于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7. 对于报考舞蹈学(体育舞蹈、健美操)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8. 对于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9. 对于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0. 对于报考摄影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1. 对于报考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2. 对于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3. 对于报考音乐表演(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4. 对于报考表演(男)、表演(女)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5. 对于报考舞蹈表演(民族舞)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6. 对于报考舞蹈表演(芭蕾舞)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7. 对于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8. 对于报考舞蹈表演(现代舞)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
19. 对于报考摄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其中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20. 对于报考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其中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1. 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二、其他事项
1. 有关招生工作的详细信息,请考生和家长查阅长春工程学院官方网站或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2. 本章程由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解释权归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